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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96章:慈善基金(2 / 3)

苏雨立刻表示赞同:“我特别想参与这个部分。可以设立一个‘新演员扶持计划’吗?或者,基金会可以支持一些有表演梦想但缺乏机会的年轻人,提供短期培训或推荐机会。不一定是表演科班出身,那些有生活质感、有独特气质的人,也许更需要一个被发现的机会。”

陈然补充道:“从操作层面,这两个方向其实可以产生联动。比如,支持青年导演去拍摄关于非遗传承人的纪录片,既扶持了新人,也记录了文化。或者,在剧本孵化中,鼓励关注相关题材的创作。”

陆淮知在屏幕另一端沉吟片刻,说道:“方向我认可,具有社会价值和行业意义,也与我们团队的基因相符。不过,成立和运营一个规范的基金会,涉及法律、财务、项目管理等一系列专业问题。我们必须确保合法合规、公开透明。我建议,首先需要确定基金会的法律形式——是挂靠在某个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,还是独立注册非公募基金会?前者启动快,管理相对简单,但独立性受限;后者程序复杂,运营成本高,但更自主,品牌效应也更集中。”

“我也考虑过这个问题,”林晚回应,“初期,我倾向于先以‘专项基金’的形式,挂靠在某个信誉良好、管理规范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下面,比如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、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,或者更对口的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、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等。这样可以借助其成熟的公募资质、财务管理和项目执行经验,让我们更专注于资助方向的确定和项目的筛选。等未来运作成熟、资金规模更大后,再考虑是否独立。”

“资金规模和来源呢?”方哲问。

“启动资金,我计划从《缮心》的项目净利润中,拿出一个固定的百分比注入,比如百分之五到十,具体数额需要财务精确核算后确定。”林晚看向陆淮知,他是投资方代表,“这需要得到投资方,特别是新锐影业和其他联合出品方的同意。我们可以将其作为项目成功后的一个社会回馈计划,写入未来的投资协议备忘录,形成惯例。”

陆淮知回答:“从新锐影业的角度,只要比例合理,不影响投资人的基本回报,并且运作透明规范,我想董事会应该会支持。这本身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,对公司的品牌形象有正向作用。其他联合出品方,可以由我们去沟通。另外,基金会的资金不应该只靠初始注入,未来应该接受社会捐赠,特别是我们团队个人的捐赠,以及可能发起的定向募捐。”

“我同意,”苏雨立刻说,“我个人愿意每年捐出一部分收入,注入这个基金。也愿意无偿参与基金会举办的公益活动,比如探访传承人、担任青年电影工作坊的导师等等。”

“我也可以捐出部分导演酬劳,并且参与项目评审、授课。”方哲表态。

林晚感激地看了看他们,继续说:“除了初始注资和后续捐赠,基金会也可以探索其他的资金来源。比如,未来《缮心》的某些衍生品销售收入、与品牌合作的公益联名产品收入的一部分,都可以注入。甚至,我们可以策划一些公益拍卖或慈善晚宴,邀请行业同仁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。”